牛顿第三定律之修正

通过牛顿第二定律的解析,可以简单地解构牛顿第三定律的问题。牛顿第三运动定律的常见表述是: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

牛顿第三定律说两个物体之间的作用力和反作用力总是大小相等,方向相反,并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是不能解释在两个物体之外的作用力在一边增大,一边减少后,两个物体作为整体时有运动或运动趋向时,其两物体之间的两互为相反的作用力如何表达的问题:

若还是大小相等且方向相反,那如何将一个物体的作用传递到另一个物体?若虽是方向相反但不是大小相等,如何来理解这一场景?

按两互为相反大小相等的作用力的说法,是不能解释在一个物体(A)外围一边增大时,通过内侧作用点传递到另一个物体(B)上并导致这物体(B)运动状态改变的。因为这两个接触面上的力(F1、F2)大小一致,只是方向相反,已经是完全相互抵消了,怎么还能导致另一物体的运动状态改变?但现实是另一物体运动状态的确发生改变,因此必有某种新的作用状态发生在两物体的接触面,而不是牛顿第三定律所表述的那样。牛顿第三定律的瞬时性,还带来牛顿第二定律一样难以解答的有空间体积的物体内部超距作用的内在机制问题。

同时,牛顿第三运动定律被认为只适用于惯性系中实物物体之间的相互作用,而在非惯性系中由于有场参与的相互作用,其作用传递是需要时间而变得不适用,由此产生惯性系与非惯性系的对立。但“场”,在现代物理中,并没有解构其内涵,因此这种对立描绘是不能究其根本的。

这恰是牛顿力学是以质点为标准模型的分析物质运动构架的局限,于是无法体现有空间的物体内部的力的传递与分布情况的,因此这是一个有缺陷的模型,导致非常粗略的场景描绘。

这个质点模型无法解释惯性成因,惯性被当成物质天然的属性而不被深究,这也不是研究态度。已在前面小节描绘惯性成因。要正确完整分析物质之间的作用,必须是直接拿整个物体空间来作为研究模型标的去分析,而不是抽象成一个没有体积只有质量的质点,从而忽略了空间体积对物质作用形态的影响。用抽象模型固然带来研究便利,但也是背离实践的起端。

这个质点模型还有一个严重缺陷是脱离周边环境而存在,即这个质点是完全不受周边环境其它物质的影响,只有某一两个抽象的力作用于其上。这与现实中任何一个物体都依赖周边环境其它物体的作用而保持某种运动状态不同,如此情形也导致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认识到场涡运动形态并引入场涡概念,并采用原生态的有空间体积的物体为模型,就可以很简单地描绘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在两个物体之间的传递形态:以场涡的形态在两物体之间扩散,当双方力作用产生的场涡在两个物体内侧接触面取得一个平衡,就表现为两物体之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大小相等,方向相反,作用在同一条直线上”。这里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也是一个有增量的过程,并非是瞬间性的。

“牛顿第三定律也具有瞬时性,即作用力和反作用力的同时性,它们是同时产生、同时消失、同时变化,作用力与反作用力的地位是对等的,称谁为作用力谁为反作用力是无关紧要的。”这种表述是错误的。牛顿第三定律不具有瞬时性,作用力与反作用不具有同时性,也不具有地位的对等。

这里暂时忽略物体内生场涡对外力的影响。在于这里只探讨两个大小相等,方向相反的外力对一个物体的作用影响。内生场涡在物体结构强度范围之内,对这两个力的对抗是对等,其矢量的计量之和是零,在整体上对外界表现为应力。若应力不够强大,就表现为一个物体的结构在两个外力的夹击作用下而崩溃,如鸡蛋被手掌压碎,核桃被锤子与地面之间的作用力压碎等等。

由这里描绘可知,力在物体内部的传递过程,就是一个力场传递与发散过程。

而各种场,如电场、磁场、引力场、电荷等,也是以太涡流的力场梯度分布,于是两者在作用形态上就统一了。也即惯性系与非惯性系,是一样的物质运动体系,只是西方科学界没有认识到电场、磁场、引力场、电荷是以太涡流力场的本质,及因惯性系采用质点模式忽略物体空间存在场涡的运动形态,才有这两种对立的运动体系的区别,其实是没有区别的。

牛顿第三运动定律解析后展示的物体内部场涡扩散形态,就是非惯性系的物质作用形态,也非直接的瞬间作用力同时产生、消失的形态,而是两个作用力此消彼长的过程。如此也解决了由质点模型下带来的力及其相互间的作用存在“超距作用”的可能性:超距作用是不存在的。由此,牛顿第三定律修正描绘为:

相互作用的两个物体之间,是两个互为相反的场涡之间的对抗状态。